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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晓3400万收购一张支付牌照随行付反悔了,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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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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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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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北京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判决书揭开了2022年5月期间,随行付支付在并购一张支付牌照引起的纠纷。微信转支付宝的具体问题可以到我们网站了解一下,也有业内领域专业的客服为您解答问题,为成功合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开端!https://duoduozs.com/



    3400万收购一张支付牌照
    2022年5月26日,飞银商务智能科技有限(简称飞银)与随行付支付、上海迪付金融信息服务有限(简称迪付)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显示,飞银股东将向随行付转让70%股权,剩余30%转让给迪付,飞银所有股权的全部价格为344263041元。

    2022年9月14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出具《关于飞银变更监事及高级管道理人员的批复》,载明:同意飞银变更薛光宇为总经理,荆楠为财务总监,徐雪君为风控总监,宋英超为技术总监,朱大鹏为补单总监,同意飞银变更葛晓霞为监事;宁星、李建宁、崔华、袁文杰、牛刚、周立平不再担任相关高级管道理人员职务。
    公开信息,葛晓霞、薛光宇均为随行付支付董事,薛光宇持股32%,葛晓霞持股2%。
    不过,2022年12月30日,飞银控股股东银商集团向随行付寄送《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函》,要求停止支付牌照收购,称:“自转让协议签订后,银商将所有经营支付牌照的材料均向随行付进行了移交,由随行付经营飞银持有的第方支付牌照。随行付承诺能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1亿元的预付卡发行量,因为只有达到该数额,方可能通过人民银行的审批续牌。但因随行付原因,截止至发出本函之日飞银所持有的支付牌照仅发行了四百万元。同时,随行付还弄丢了飞银的财务开票章,导致交易产生较大的障碍。基于以上情况,银商告知随行付,欲解除全部《股权转让协议》。
    2022年1月4日,随行付向银商回复《回复函》,要求继续履行相关协议,称:《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函》所述内容严重失;银商既没有事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更没有合同依据单方面解除相关协议。随行付在此明确银商及银商相关的任何一方皆权单方面解除任何相关协议;前述《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函》完全非法、效。随行付在此敦促银商及与银商相关各方严格遵守和履行相关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协议》及其相关附件。
    2022年1月6日,人民银行生成公开信息,显示飞银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续期至2023年1月5日。
    一个不愿买,一个非要卖
    或许受支付行业监管道政策变化的影响,1年多后,买卖双方纷纷变卦。
    2022年12月31日,飞银股东向随行付发送《通知书》,载明:随行付及上海迪付与我方于2022年5月26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我方已按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依协议约定,随行付应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包括144263041元首期款项及700万元分期款项早已到期),但随行付至今未付。现通知随行付,要求随行付按照协议约定,立即支付所有应付款项。同时随行付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立即配合飞银及我方办理股权转让变更审批及登记手续。
    2022年1月3日,随行付向飞银股东在《股权转让协议》预留的地址寄送《解除函》,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2022年1月19日,银商向随行付发送《解除函回复》,称:银商不同意解除《股权转让协议》,银商及其他股东均要求随行付按约定支付已到期的股权转让款。
    随后,随行付支付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判令确认随行付与飞银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已解除;如《股权转让协议》未解除的,判令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不过,一审法院驳回了随行付全部请求。
    终审依旧被驳回
    二审法院查明认为,2022年5月至8月期间,飞银的公章、财务章、法人人章、营业执照、支付业务许可证、开户许可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软著证书、财务会计凭证等经营材料均已交接给随行付。而且随行付、迪付与飞银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各方真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虽然,银商此前向随行付发送《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函》系基于其认为随行付违约行为影响审批续牌,但各方并未就协议解除达成合意。且在随行付之后向其发送《解除函》时,其作出《解除函回复》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其次,各方均认可收购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目的系受让飞银全部股权以取得飞银的支付牌照,涉案支付业务许可证已完成相关高管道人员的变更,且在各方完成股权转让后随行付可以取得飞银的股权进而获得飞银的支付牌照,随行付关于支付业务许可证未依法依规进行变更致使合同目的法现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随行付不具有相应的法定解除权。
    北京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随行付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3932元,由随行付支付有限负担,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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